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及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加强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监理服务费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树立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形象,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所属监理项目负责人 (以下称乙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支持并指导乙方工作的开展。
(二)乙方应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的合同文件和廉政协议,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廉政建设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查处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或索要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工作之便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戚等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介绍队伍从事与乙方监理工作有关的工程分包活动。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不得在所监理的施工单位中介绍分包队伍及建筑材料。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违反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为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业主利益。
(八)认真按照监理工作“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方针,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九)乙方应认真管好项目工作人员,积极认真地做好本项目的监理工作,一切活动不得损害甲方利益,确保公司信誉。不得出现被业主通报等不利于公司信誉的事件的发生。
(十)乙方应经常对项目的质量及安全进行检查,不得出现因乙方的过失而造成的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按照甲方的规定,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3000元廉政建设保证金。乙方本人或所领导的项目工作人员出现本合同第三条中任一条的,除扣除廉政建设保证金外,按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六条 本合同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上级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